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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金融进一步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

来源: 编辑: 作者: 更新于:2018年09月29日 04:00 阅读: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兰州新区管委会,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属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要求, 进一步增强我省金融扶贫的精 准性和有效性, 提高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质量和水平, 经省政府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能力

在保持县乡金融服务网点全覆盖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的基础上, 依托现有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点和农村保险服务站, 在行政村

建立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 设立农村金融服务指导员, 由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 村干部、 金融便民服务点代办员或农村经济能人、 公益性岗位、 保险公司聘用人员组成, 重点协助金融机构做好信用信息采集、 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 贷中管理、贷后催收、 农业综合保险服务、 推广电子支付方式、 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 金融支持政策精准落地。 县级政府要会同金融机构于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组建和人员培训,并开展相关工作。(市县政府、 甘肃银监局、 省政府金融办、 甘肃保监局、 人行兰州中 心支行、 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继续扩大贫固地区信贷规模

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 加强使用管理,合理合规增加对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和贫困户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 重点支持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企业发展生产。 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 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政策,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在甘涉农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增加信贷规模, 加大扶贫信贷投放, 主要涉农银行投向贫 困地区的贷款增速力争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增速。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切实规范发展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县级政府作为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靠实责任,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贷款发放、 回收、 续贷、 使用等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乡镇干部、 村 “ 两委” 班子、 驻村工作 队的作用, 建立资金监管和跟踪监督机制, 强化贷款监控, 切实 规范贷款使用和管理。 承贷银行要配合县级政府做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政策宣传, 认真开展贷款到期前的入户摸底调查工作,结合实际, 制定《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到期收回和续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用款对象、 实际用途、 还款能力等情况, 分类落实收 回和续贷政策。财政部门要完善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制定 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 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 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按约定比例分担风险。 (市县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不断强化农业特色产业信贷支持

市县政府和农牧等相关部门要更好地发挥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做好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项目的储备、 推荐工 作,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管, 落实风险防范属地管理责任, 为金 融资金投放创造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 市金控担保机构要 积极参与特色产业发展贷款的实施, 建立贷款项目联合调查、审核机制, 结合实际, 制定出台操作办法, 设计开发金融产品, 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简化审批流程, 全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主动 与市县政府对接, 及时掌握项目融资需求, 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启动审批程序, 对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 采取联合授信等方式予以支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龙头企业要分类施策,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 业实行即报即审,在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 抵押担保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 1%,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 5% ;对一般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抵 质押范围,探索开展仓单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动产质押、 股权质押、 保险保单质押、 订单质押、 农机具等大型设施抵押等。 加强银政、 银保、 银担、 银税合作,深入推进 银税互动”,进一步加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诚信纳税的涉农企业给予信用 贷款支持。 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在甘分支机构落实好农产品收购贷款政策,明晰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资金投放。(省农牧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税务局、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省财政厅、 省工信委、 市县政府、 担 保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

围绕盘活农地、 农房、 农机、 农产品等生产要素资源,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支持农村 三变 ” 改革的信贷产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大型农机具、 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推广订单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 坚持企业自律与互律相结合,推动企业之间互联互保。 积极“

推广 3+X” 担保信贷支持模式,担保机构、 承贷银行、 承贷主体、 用款企业签订四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由特色产业发展贷款承贷银行向承贷主体授信贷款额度,担保机构为承贷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用款企业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特点,积极创新适应 “小农户 ” 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模式。探索 “建养一体化” 融资模式,破解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难题。(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市县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不断完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从2018年开始,连续5年,由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甘肃金控集团。甘肃金控集团发起设立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发挥金控担保集团龙头作用,充分利用 其规模和高议价能力优势,推进银担合作,承接重大项目落地,以股权为纽带,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市级担保公司,承接辖内担保项目,向省级担保机构推荐超限额的担保项目;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融资 担保机构参控股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构建省、市、县三级政策 性担保体系。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再担保增信和分险作用,着力提 高再担保覆盖率。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小额担保业 务方面生力军作用,扩大担保规模。县市区原注入政策性担保公 司的资本金转为风险补偿金,主货交史璧旱,并由财政部门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用于分担县域特色产业贷款发生的担保代偿,视贷款规模逐步增加。建立 “政银担” 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项目所在地政府分担贷款风险的20%,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双方签订的《银担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增强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化解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扩大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 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担保机构、金 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按照 “成本垫底、收益托底、六大产业全覆盖” 和 “ 三年兜底、五年平衡,普惠与特惠兼顾,贫困户一户不落” 的总体要求,坚持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共保、全省统一保额和费率的原则,开展 “种养产业综合保险”,对贫困户的保费补贴给予倾斜。着力推进全省农业保险 “增品、扩面、提标、降费”,构建“多层次、多方式 ” 的保险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农村 “三变 ” 改革,设计开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股金分红履约保证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大力发展特困民生保险,落实大病保险在贫困地区的倾斜政策,在贫困地区大力推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建档立卡户意外伤害保险,稳步扩大 “两保一孤” 保险试点、“ 三户一孤” 保险试点。扩大 “险资入甘” 规模,加大保险资金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以及带动脱贫增收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支持力度。(省农牧厅甘肃保监局、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市县政府、 保险业金融 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深入挖掘资本市场扶贫潜能

市县政府要抓住贫困县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绿色通道” 的政 策机遇, 加大企业改制力度, 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制定鼓励企业 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提高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水平。 鼓励企业发行扶贫 票据、 社会效应债券等融资。 鼓励引导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贫困村, 依法依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 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 市县政府要探索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和“三变”改革扶贫产业基金。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期货”试点,支持期货公司为贫困地区涉农企业提供合作套保、仓单质押、仓单回购等专业服务, 推动期货公司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货期”试点业务数量和规模。相关市县政府要借助已获批的 苹果期货交割库”,推动苹果产业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苹果期货交割库。 (甘肃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市县政府、 证券 业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全力推进农村信用户、 信用村、 信用乡镇创建, 开展农户信 用档案征集和农户信用评价, 并逐步扩大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推广农户信用贷款,金融机构依据农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 加大对守信农户的金融扶持力度。市县政府要树立保护金融机构债权就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理念, 加大对金 融机构在资产保全、 清收、 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严厉打击金 融欺诈、 恶意逃废债等非法金融活动, 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市县政府、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金融办、 甘肃银监局、 甘肃证监 局、 甘肃保监局、 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着力强化金融扶贫领域凤险防范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设计, 将风险防范贯穿于金融支持 脱贫攻坚全过程, 重点纠正违规用款、 审核不严、 一贷了之等问题, 有效防范扶贫小额贷款和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的潜在风 险。 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逾期风险, 及时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健全完善风险处置预案, 切实做好金融扶贫领域的风险处置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金融扶贫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 早预警, 提 升金融扶贫领域风险防控能力。 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开展金融 扶贫业务, 会同市县政府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生产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防范金融风险。 〈市县政府、 省政府金融 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证监局、 甘肃保监 局、 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切实加强金融扶贫考核

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管理纳入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将各银行发放扶贫贷款情况纳入每年省委省政府 扶贫工作先进表彰评选范围并向国家推荐。 在省长金融奖考核评选中, 对金融扶贫工作予以倾斜。 金融监管部门推动金融扶贫与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相挂钩, 对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机构实 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和准入标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对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 监管部门可以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加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明确精准扶贫贷款发放中的尽职要求, 强化正面引导。(省扶贫办、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局、 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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